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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06 点击数:
编者按在执法人员实践中,不存在部分企业采行拒绝接受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方式,企图躲避涉及责任。在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企业拒绝接受检查的,执法人员能否擅自入场检查?递送《责令修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是否是被拒后入场检查的前置程序?对拒绝接受检查的涉及人员否可以刑事拘留?如果遭遇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又该如何规范执法人员?本期不予尤其注目。现场检查具备行政强制性和随机性执法人员能否入场检查,受被检查单位主观影响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生态环境部门有权对企业展开现场检查。有类似于规定的还有《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及其他各单项污染防治法的涉及规定。
可见,我国在环境法律体系中,对现场检查制度是有具体的规定。现场检查制度的法律原意是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回应展开了释义。该释义列明,“现场检查权是指行政机关展开日常监督活动,构建行政目的的一项具备基础性、普遍性的权力”。
释义还认为现场检查制度具备“行政强制性”及“一定的随机性”的特点,即现场检查“不必须被检查单位的表示同意”及“可以随时展开检查”。该类观点也可见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各单项污染防治法的释义中。如,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的释义中写道,“实行检查的部门、机构监督检查过程中,实行的不道德具备强制性,被检查者不得拒绝接受”;在《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的释义中,延用了《环境保护法》释义中关于现场检查具备行政强制性等特点的观点。由此可见,执法人员能否入场检查,受被检查单位主观影响。
当事人以推迟、驱离、逗留等方式拒绝接受、阻扰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有权强迫入场检查。责令修正是行政命令,不限于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法人员有权在现场检查中责令被检查单位修正违法行为环境执法人员实践中,执法人员在吃闭门羹后,一般来说自由选择保有证据后收队,再行由生态环境部门向企业递送《责令修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因应检查。有时候,不会对企业拒绝接受检查不道德,采行行政处罚或由公安机关对涉及人员采行行政拘留。
上述收队再行递送《责令修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作法,大多是出自于对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以拒绝接受转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修正,一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错误理解。该类条款,在其他各单项污染防治法中亦有经常出现。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等。
总结而言,这些法律条文句式结构大体为:企业拒绝接受检查的,由主管部门责令修正,处以或可惩处。基于此,很多执法人员就指出企业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先由主管部门制作《决定书》责令修正。实质上,该类条款中包括“主管部门责令修正”及“惩处”两部分,回应条文的正确理解,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主管部门责令修正”。首先,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责令修正为行政命令,不属于行政处罚,不限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而不应根据适当规定实行。
其次,生态环境部门的行政权,要依赖明确的自然人即公务员或法律许可的人来具体实施,而自然人实行行政命令的方式,不仅不存在书面形式,还不存在口头形式。最后,根据《环境监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专门从事现场执法人员工作的环境监察人员展开现场检查时,有权依法采行以下措施:(四)责令暂停或者缺失违法行为”及《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十一条规定“现场检查时,找到当事人有环境违法行为的,应该责令修正,明确提出排查拒绝,对环境违法情况和责令修正内容做出检查记录,并按程序报告”,环境执法人员有权在现场检查中实行行政命令,对被检查单位等的违法行为展开责令修正。另外,行政处罚程序一般较长,不有可能也没有适当因该惩处暂停现场检查工程进度。
由此可见,当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被拒时,可当场口头行使生态环境部门责令企业修正拒绝接受检查违法行为的职权,该不道德大同小异行政处罚不道德,而递送《责令修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企业修正拒绝接受现场检查,并非是被拒后入场检查的前置程序及唯一自由选择。企业拒绝接受检查的,较难正式成立妨碍公务罪妨碍公务罪需以暴力、威胁方式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继续执行职务环境执法人员对于企业拒绝接受检查时,由公安机关对涉及人员采行行政拘留的方式及法律依据都比较清楚,限于的法条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即“有下列不道德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一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押,可以处以500元以下罚款:(二)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继续执行职务的”。因拒绝接受检查而被刑事拘留的,限于的法条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公务罪,即“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继续执行职务的,一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管制或者罚金”。根据条款规定,包含妨碍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式妨碍”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继续执行职务”要同时正式成立。
所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继续执行职务”包括四个方面:主体适格、权限不顾一切、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对应到企业拒绝接受环境现场检查中,环境执法人员应该具备执法权,其执法人员不道德必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执法人员不道德目的及内容不应合乎现场检查的规定,执法人员程序不应合乎法定程序。
所谓“以暴力、威胁方式妨碍”,在实践中一般融合当地现状从特例几个方面展开参照辨别: 用于暴力手段致执法人员轻微伤以上后果的;用于暴力手段虽并未导致执法人员轻微伤以上后果,但手段恶劣或以侵害人身、破坏财产、毁坏名誉、揭发隐私等言语相威胁,妨碍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引发群众围观、交通阻塞,导致现场公共秩序相当严重恐慌的;蓄意吞噬或者损毁执法人员执法人员过程中用于的专用执法人员车辆以及适当执法人员装备,导致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用于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妨碍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的;用于机动车擅自拖拽、冲撞执法人员的。由此可知,一般情况下,企业拒绝接受检查较难正式成立妨碍公务罪,不应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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